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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比賽規則《參考奧勒岡式辯論比賽規則》

壹、   程序規則

第一條比賽人員

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報到處,否則視為棄權。

第二條發言程序

發言時間採「333」制,即申論3分鐘、質詢3分鐘、結辯3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一)  正方一辯申論,3分鐘。

(二)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3分鐘。

(三)  反方一辯申論,3分鐘。

(四)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3分鐘。

(五)  正方二辯申論,3分鐘。

(六)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3分鐘。

(七)  反方二辯申論,3分鐘。

(八)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3分鐘。

(九)  正方三辯申論,3分鐘。

(十)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3分鐘。

(十一) 反方三辯申論,3分鐘。

(十二)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3分鐘。

(十三) 反方結辯,3分鐘。 (結辯順序視當場比賽前抽籤決定)

(十四) 正方結辯,3分鐘。

(十五) 評審結算繳交成績,宣佈比賽結束。

第三條計時方式

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計時員於230秒按鈴一響,3分鐘按鈴兩響,315秒按鈴長響,最後一響延至320秒結束。時間屆滿辯士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貳、   立場規則

第四條合題性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正方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反方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第五條合題性質疑

正方表達之立場不合題或反方表達之立場合題時,反方至少應於一辯申論,正方至少應於二辯申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參、   發言規則

第六條       發言義務

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之行為。

第七條道具使用

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第八條協助違規

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第十條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第十二條   反質詢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肆、   抗議規則

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

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

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 5 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

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應即作相關處置,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

伍、   裁判規則

第十七條    辯論評判

主辦單位應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第十八條   評分標準

(1)評分總成績:評分單中雙方總成績各120分,包括每位辯士個人成績各25分(申論10分,質詢10分,答辯5分),共75分。團體成績25分(結辯5分、團體合作10分、整體架構10分),新增辯論稿成績20分,(文字運用、資料來源、論點陳述是否備全)。

(2)辯論稿:初賽辯論稿於9/7前繳交主辦單位。複賽辯論稿於每場辯論前20分鐘前繳交。辯論稿規定以2面以上4面以下的A412號字體。(一張A4 紙有兩面)

於各評判人員之評分單上獲較高分數之一方即為該評判人員判定之勝方,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第十九條    違規處理

凡違反本規則第貳至伍章中之任一項,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某方違反第四條合題性之規定,並由他方依第五條規定提出合題性質疑時,裁判人員應於雙方發言結束後,個別針對合題與否進行裁決,若同意正方不合題或反方不合題情形發生,則該方於該張評分單之整體分數應視為違規利益,計為零分。

第二十條    同分處理

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團體合作及整體架構總分和」、「辯論稿」、「個人總分和」、「申論質詢總分」、「結辯」與「答辯」之順序,依次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

陸、評審與主辦行政規則

(1)最佳辯士及優秀辯論稿隊伍,將由評審會議決議後,於頒獎典禮公佈。

(2)若預賽三角循環有勝負相同之狀況,以積分最高的一隊為晉級隊伍。

(3)當雙方代表發言完畢後,評審團必須把評分表填妥,交由主辦單位代算分數。主辦單位將在20分鐘內計算完畢。

(4)由於成績是根據評分表決定,因此評判應只討論辯論雙方的表現,以便在評語中提出。

(5)評審團在討論時可以要求辯論雙方呈上他們引述的書本、雜誌、統計數字等資料,以便查核。

(6)在繳交完評分表後,由該場評審對該場辯論的評語於評分表中。在評語中,評判代表應檢討辯論的過程,解釋影響判決的主要因素。評語應該言簡義要。

(7)評審會議將在全部的比賽中,共同選出全場最佳辯論員1名及優秀辯論稿團隊2隊。

(8)每場賽事,評審團應該根據兩隊的辯論技巧和表現評分,不應該讓個人對辯題的主觀看法影響它們的決定。

(9)評審團最好能夠在辯論進行時,記下辯論雙方提出的要點,以便在評分時作為參考。

(10)如事後發現得獎人員不符合參賽資格,本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得追朔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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