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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森林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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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響應聯合國「種十億棵樹保護地球」活動(PLANT FOR THE PLANET: THE BILLION TREE CAMPAIGN)運動,與臺大實驗林以及臺大全球氣候變遷中心合作,以植林、驗證、公眾監督與參與的創新模式,辦理氣候保護紀念林設置計畫,獲得廣大民眾與企業熱烈回響並實際認捐襄助,總計種下30.79公頃面積、約41,520棵樹。 2009年莫拉克風災後,本會發起「撫平大地傷痕」募款活動,在台大實驗林種下面積4.5公頃、5,500棵樹。同年,也協助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以及農委會林務局推動災區森林復育計畫,於高雄市、臺東、臺南市、嘉義縣等地結合災民、當地居民參與復育自己的家園,面積業已超過175公頃,具有顯著之環境與生計效益。 在森林相關教育方面,本會舉行中南部小學的教育巡迴,引導學生認識氣候變遷對環境之影響、生態調適及森林調適,學習應用森林調適資訊與案例,充實愛惜森林生態、善用森林資源及災害防治相關知識。使之能了解氣候變遷、調適、與森林的價值和功能,並透過案例了解作法、增加全球與台灣的森林資源背景知識並探討森林生態的價值與保護森林的意義,進而能將課程所學與人分享,推廣愛護森林觀念。 為使公眾對於樹木價值有具體的意識,本會推出「樹計算器」,為國內首創的量化工具,成效獲得許多肯定。 本會同時於國際公約會議上,分享本會於臺灣推動民間造林成果與成功模式。2012年Rio+20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上,以「森林、生計與綠色經濟」( Forest, Livelihoods, Green Economy)為題,分享本會結合人道、山林復育的計畫。2012年第十八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UNFCCC COP18)上,與國際永續法中心(CISDL)合辦以「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為題舉辦邊會,深入探討森林的永續經營管理。並且在2014年第二十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UNFCCC COP20),與貝里斯(Belize)自然資源部合辦以「超越REDD:高森林覆蓋小島國家的糧食安全、氣候調適與公眾參與」( Beyond REDD: Food Security, Climate Adaptation, and Public Engagement in High Forested SIDS)為題的邊會。每次邊會均吸引各國森林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倡議組織參與聆聽互動。 森林在氣候變遷的時代舉足輕重,保護森林對於減碳、水土保持、資源涵養、棲地保存、生物多樣性等都深具價值。森林同時寓有文化、社會與經濟的意涵,是台灣重要的歷史記憶,也是文學與藝術的養分來源。森林的角色也在蛻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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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4 週五 201509:56
  • 台灣森林大辯論賽賽題分配

9/18領隊會議當天將抽籤 題目(1)、(2)其中一題當作初賽賽題,而另一題將會成為冠亞季殿賽題。每個隊伍均需於賽前9月7日,繳交題目(1)、(2)的辯論稿。

(1)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還是應該分權予地方或民間?

(2)臺灣因歷史因素,於山區留下大量的人工林,對於這些人工林,應使其發揮林木生產價值,抑或發揮自然保育價值?

複賽(3)、(4)兩題將分別在複賽各輪辯論。

(3) 加重刑罰是否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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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7 週一 201517:32
  • 台灣森林大辯論 複賽題目來啦!!!

複賽題目1:加重刑罰是否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正方:加重刑罰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反方:加重刑罰無法強化森林治理


近年來,因森林盜伐案件有升高之趨勢,為了彰顯森林資源的重要性、避免珍貴林木遭到破壞,今年四月總統府公告施行森林法第50條及52條修正案,提高「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刑罰,並新增處罰「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未遂犯(第50條),同時提高兩罪的罰金。
回顧森林法的歷史,我國第一部森林法出現在民國3年的臨時政府時期,期間歷經多次修正,但對於竊取森林資源者的刑事處罰從一開始就存在,並隨著時間演進一路加重。以最典型的普通森林竊盜罪為例,民國21年的森林法第60條規定為:「於森林竊取其主副產物者,為森林竊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贓額二倍以下罰金。」到了民國34年修正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依刑法第320條規定,刑度大幅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直到今年四月,森林法相隔七十年再度加重普通森林竊盜罪(第50條)的刑責,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正的立法理由指出,提高刑罰是「考量拘役或罰金,行為人因未受一定程度之自由刑而未知警惕,常有再犯之虞;又考量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生物多樣性保育、林產經濟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為保土減災及維護國家森林資源,確有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之刑罰級距提高,並處以有期徒刑之必要性。」
上述文字可能有點艱澀,簡單來說,因為目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根據法務部統計 ,從94年103年,因盜伐木材被定罪共3180人,獲判6個月以下的輕刑者就有1506人,高達半數。現在將最低本刑提高到六個月以上,山老鼠就無法選擇易科罰金方式,而不得不去監獄報到,立法者希望借此達到保護森林的功效。
亂世用重典是加重刑罰的基本思維,但是重刑真的能嚇阻不法嗎?對犯罪者適用刑罰,當然是為了獲得威嚇犯罪的效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罰並非越重越好,而必須輕重有別,過重的刑罰如果超過了社會底線,使社會也難以認同,反而會產生邊際效力遞減的消極作用。也就是說,刑罰威嚇效果並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增加, 如果各種管理措施得當,對於社會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賴於刑罰。因為刑罰特別是自由刑,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這就是慎刑的思想。
因此,除了重刑之外,還要思考其他森林治理手段。例如平常就要做好檢警聯繫,有效率的訴追與制裁,並對盜伐犯罪集團全面性的打擊等等。如果這些手段無法配合,只靠加重刑罰是否可以達到森林治理的效果,就會是一個疑問。另外要進一步思考的是,台灣目前木材自給率不到1%,99%來自國外進口,顯示國內對於木材的需求遠遠大於供給,如同大禹用疏濬治水而非築堤防洪,政府也應該對國內木材的需求找到制度化的出路,否則只靠刑罰嚇阻恐怕是防不勝防的。

 

複賽題目2: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管理,應先由主管機關統一清除標售,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適當開放民眾撿拾運用。
正方:主管機關應統一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
反方:颱風後之漂流木,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降低民眾撿拾運用的限制。


夏季的颱風為臺灣非定期的天然干擾,每逢颱風過後,我國各出海口便堆積大量漂流木,以東部地區尤為明顯。這些漂流木並非因人為蓄意砍伐而產生,而是森林中的倒木於風災後隨大雨被沖刷至出海口,稱為「天然災害漂流木」。天然災害漂流木中亦包含價值較高的針葉樹一級和闊葉樹一級木,因取用的成本較低,在臺灣禁伐天然林之後,天然災害漂流木更成為木材資源的重要來源。
依據森林法第三條第二項,森林以國有為原則,天然災害漂流木也不例外。依目前的相關法律,包括「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以及「國有林產物通訊標售公告及國有林產物投標須知」,天然災害的漂流木必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的流程搬運並標售,收入則繳入國庫。若在主管機關開放之前任意撿拾,恐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這樣的考量是政府對於高價值之自然資源,若無公部門介入,其獲益僅會流入少數人手中,且管理及防盜的成本高,因此應由公家機關秉公處理,並將其獲益以稅金的方式由全體國民共享。
然而,這樣的管理方針卻往往遭受的反彈,認為政府機關刻意優先占取有價值之漂流木。若涉及原住民土地,則會與「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有所衝突的狀況。由政府優先處理漂流木,也容易使民眾產生主管機關的撿拾及標售的過程中不公的疑慮,並增加人民對主管機關的不信任。任何人皆應能合理的取用自然資源,且天然災害產失之漂流木,並非人為刻意伐採。漂流木對臨海聚落而言,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藝術創作的重要素材。
不可否認的,無論是公部門或木材業者,皆可能有少數成員違法犯紀。但是,全面的開放或禁止,都不是理想的管理方針。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處理,應強化政府處理及標售漂流木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放寬撿拾漂流木的限制,並在主管機關的適當管理之下,開放民眾撿拾漂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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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二 201509:50
  • 台灣森林大辯論 初賽題目來啦!!!

台灣森林大辯論 初賽題目來啦!!!請各隊伍準備初賽兩題的辯論稿,並於9月7日前繳交辯論稿至ingrid.eqpf@gmail.com。更多題目請大家拭目以待。

 

初賽題目1: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還是應該分權予地方或民間?


正方:臺灣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維持中央集權
反方:臺灣森林資源的管理應該朝分權予地方與民間


題目說明:
依據《森林法》第三章森林經營及利用,森林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可以觸及生態保育及經濟的治理面向,包含植林、伐林、採集狩獵、開墾、遊憩、生態系統保護等項目。
臺灣的森林主要由中央政府劃一管理,(森林法第3條參照):森林以國有為原則。臺灣國有林佔林地總面積的76%,其中79%是「國土保安區」和「自然保育區」。以自然資源具有公共財及稀缺的特性,由中央整合管理乃為現行大部分國家政府所持行。民眾普遍認知,近年來以保育為重的趨勢,即森林的保護重於其經濟價值,更進一步加強了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優點,以管制與刑罰雙管齊下,發揮治理效能。
然而森林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也面臨許多潛在的挑戰,例如人工林老化的風險、林木進口所產生「碳洩漏」和「碳足跡」的問題、原住民「還我土地」的訴求、原住民保留地擴編與否的爭議,以及保留地裡宜林地轉作他用的實際狀況等。
近年來許多研究主張:共有財產若由小規模的、多中心的地方社區來管理、使用與收益,要比國家的統一管制或是將其分割為個體產權、並由市場交易來引導資源配置等作法,更能避免共有財產「過度損耗」的悲劇。以森林此自然資源而言,這包括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固碳、經濟收益等的過度損耗。
將森林自然資源權力下放、分散的政策,被落實在積極保護與復育林地的肯亞,並且有十分正面的效果。依據肯亞憲法第174條和森林法第39條,透過森林管理權力的下放及分散,允許地方政府亦可在其管轄權之內經由企業、森林部落、專業組織、教育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合作社區或個人之申請,讓其進入森林全部或一部之妥當管理協議。透過公眾參與合作植林以及建立森林監測制度,有效提升森林之覆蓋面積及森林的管理效率及保護成果。而透過這些新的法律之制定、憲法之具體落實與森林、土地等相關政策的配合執行,加上其他公眾團體之協助,以期能夠幫助改善當地人民之生活與肯亞之環境能夠走上永續發展的未來。
臺灣人口密度佔全球第二,平均每平方公里639人,同時臺灣森林覆蓋率近國土面積的60%,如將中央集權式的治理模式改由地方或民間實質參與,是否更適合臺灣森林治理的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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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3 週一 201517:29
  • 快訊! 森林大辯論報名延長至8/10,請積極響應

大會報告:因日前有許多同學反應希望組隊參加,因此大會決定將延長報名期限至8/10。歡迎同學積極響應!

另外,有同學問到有關賽題的問題,大會將於下週公佈辯論比賽題目。請大家隨時關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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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5 週一 201513:49
  • 大會公告:有關參賽資格的認定

主辦單位公告:為回應許多熱情同學的疑問,並擴大本次活動的參與,特此公告:有關參賽資格的認定--比賽報名時具有大專學生(含碩、博士班研究生)資格、或參賽時具有大專學生(含碩、博士班研究生)資格皆可。

因此,高中升大學、以及大學、(含碩、博士班研究生)的應屆畢業生皆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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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0 週三 201509:43
  • 台灣森林大辯論賽官方網站 請由此報名

由台灣森林大辯論官方網站點 我要報名

台灣森林大辯論  

或直接進入報名系統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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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3 週四 201517:10
  • 台灣森林大辯論 辯論比賽規則

 

辯論比賽規則《參考奧勒岡式辯論比賽規則》:

壹、   程序規則

第一條比賽人員

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報到處,否則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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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五 201511:20
  • 台灣森林大辯論 比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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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8 週四 201419:48
  • 9/18 賽程公佈

確定賽程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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