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賽題目1:加重刑罰是否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正方:加重刑罰可以強化森林治理
反方:加重刑罰無法強化森林治理
近年來,因森林盜伐案件有升高之趨勢,為了彰顯森林資源的重要性、避免珍貴林木遭到破壞,今年四月總統府公告施行森林法第50條及52條修正案,提高「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刑罰,並新增處罰「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的未遂犯(第50條),同時提高兩罪的罰金。
回顧森林法的歷史,我國第一部森林法出現在民國3年的臨時政府時期,期間歷經多次修正,但對於竊取森林資源者的刑事處罰從一開始就存在,並隨著時間演進一路加重。以最典型的普通森林竊盜罪為例,民國21年的森林法第60條規定為:「於森林竊取其主副產物者,為森林竊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贓額二倍以下罰金。」到了民國34年修正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依刑法第320條規定,刑度大幅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直到今年四月,森林法相隔七十年再度加重普通森林竊盜罪(第50條)的刑責,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正的立法理由指出,提高刑罰是「考量拘役或罰金,行為人因未受一定程度之自由刑而未知警惕,常有再犯之虞;又考量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生物多樣性保育、林產經濟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為保土減災及維護國家森林資源,確有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之刑罰級距提高,並處以有期徒刑之必要性。」
上述文字可能有點艱澀,簡單來說,因為目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根據法務部統計 ,從94年103年,因盜伐木材被定罪共3180人,獲判6個月以下的輕刑者就有1506人,高達半數。現在將最低本刑提高到六個月以上,山老鼠就無法選擇易科罰金方式,而不得不去監獄報到,立法者希望借此達到保護森林的功效。
亂世用重典是加重刑罰的基本思維,但是重刑真的能嚇阻不法嗎?對犯罪者適用刑罰,當然是為了獲得威嚇犯罪的效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罰並非越重越好,而必須輕重有別,過重的刑罰如果超過了社會底線,使社會也難以認同,反而會產生邊際效力遞減的消極作用。也就是說,刑罰威嚇效果並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增加, 如果各種管理措施得當,對於社會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賴於刑罰。因為刑罰特別是自由刑,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這就是慎刑的思想。
因此,除了重刑之外,還要思考其他森林治理手段。例如平常就要做好檢警聯繫,有效率的訴追與制裁,並對盜伐犯罪集團全面性的打擊等等。如果這些手段無法配合,只靠加重刑罰是否可以達到森林治理的效果,就會是一個疑問。另外要進一步思考的是,台灣目前木材自給率不到1%,99%來自國外進口,顯示國內對於木材的需求遠遠大於供給,如同大禹用疏濬治水而非築堤防洪,政府也應該對國內木材的需求找到制度化的出路,否則只靠刑罰嚇阻恐怕是防不勝防的。
複賽題目2: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管理,應先由主管機關統一清除標售,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適當開放民眾撿拾運用。
正方:主管機關應統一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強化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公開。
反方:颱風後之漂流木,在合理的管理之下,降低民眾撿拾運用的限制。
夏季的颱風為臺灣非定期的天然干擾,每逢颱風過後,我國各出海口便堆積大量漂流木,以東部地區尤為明顯。這些漂流木並非因人為蓄意砍伐而產生,而是森林中的倒木於風災後隨大雨被沖刷至出海口,稱為「天然災害漂流木」。天然災害漂流木中亦包含價值較高的針葉樹一級和闊葉樹一級木,因取用的成本較低,在臺灣禁伐天然林之後,天然災害漂流木更成為木材資源的重要來源。
依據森林法第三條第二項,森林以國有為原則,天然災害漂流木也不例外。依目前的相關法律,包括「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以及「國有林產物通訊標售公告及國有林產物投標須知」,天然災害的漂流木必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的流程搬運並標售,收入則繳入國庫。若在主管機關開放之前任意撿拾,恐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這樣的考量是政府對於高價值之自然資源,若無公部門介入,其獲益僅會流入少數人手中,且管理及防盜的成本高,因此應由公家機關秉公處理,並將其獲益以稅金的方式由全體國民共享。
然而,這樣的管理方針卻往往遭受的反彈,認為政府機關刻意優先占取有價值之漂流木。若涉及原住民土地,則會與「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有所衝突的狀況。由政府優先處理漂流木,也容易使民眾產生主管機關的撿拾及標售的過程中不公的疑慮,並增加人民對主管機關的不信任。任何人皆應能合理的取用自然資源,且天然災害產失之漂流木,並非人為刻意伐採。漂流木對臨海聚落而言,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藝術創作的重要素材。
不可否認的,無論是公部門或木材業者,皆可能有少數成員違法犯紀。但是,全面的開放或禁止,都不是理想的管理方針。對於天然災害漂流木的處理,應強化政府處理及標售漂流木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抑或放寬撿拾漂流木的限制,並在主管機關的適當管理之下,開放民眾撿拾漂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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